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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商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26】 【来源:   字体【    小

第一章__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华商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Entrepreneurs(简称为SAOCE)。

第二条_本会性质 
    
本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人士在四川投资企业,从事侨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海外侨商企业在四川从事投资贸易业务的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_本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及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和侨务法律法规、政策,努力为理事和投资者服务,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理事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促进省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加强理事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理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发挥会员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_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四川省民间组织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_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15号华侨大厦十一楼,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8-85539857

第二章_业务范围

第六条_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四川省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工商界人士来川投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法和经验;推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组织举办培训班、讲座、培训和考察活动,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增进了解,促进合作;
   
(六)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川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侨商投资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及理事

第七条_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和个人会员均为本会理事。
   
第八条 本会理事分为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
   
(一)单位理事:
    
凡四川地区的归侨侨眷民营企业;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川投资企业;以华人华侨为主管的跨国公司在川总部、分公司或办事处;回国创业人士创办企业,以及与归侨侨眷联系密切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理事。

 (二)个人理事: 
    
凡四川地区的华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归侨侨眷民营企业家,在川发展的华侨华人、港澳企业家及侨资、港澳资企业管理人员,跨国公司中方管理人员,回国创业人士创办企业以及与侨属关系密切的企业代表,四川地区的华商企业工作者、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华商企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过批准,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_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四川地区的华商企业或华商个人; 
   
(四)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经本会理事推荐。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第十条_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要求本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_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_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_理事应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理事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形象,反对一切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即行除名。

第四章_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_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届五年,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_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理事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_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_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_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贯彻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驻会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_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政府政策,在华侨华人工商界有较高的社会声望; 
    
(二)有一定的商会工作知识、经验和能力,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条件;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_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_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期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_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_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它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_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理事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四)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_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_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理事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_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_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_本会配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法进行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_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_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_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_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用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_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_本会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_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_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_本会因故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_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_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_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_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_附则

第四十九条_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_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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